欢迎访问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校友登录 | 校友注册 | 联系我们


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校友会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章程》(修订稿)的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校友会会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有义务维护本管理办法的严肃性。

  第二条 校友会秘书处负责校友会资产及经费的统一管理。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三条 校友会资产及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的实物或现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每届5年;

  (二)正副会长:每人每届不低于50000元(民营企业负责人按此标准直接缴纳,其他正副会长可自行选择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校友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条 秘书处及其财务相关岗位的主要职责:

  (一)秘书处主要职责:

  1.负责收缴会员会费;

  2.负责赞助单位或个人捐赠现金和实物的管理;

  3.配合完成校友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4.按校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5.负责校友会各项开支的审核报销;

  6.对校友会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7.向会长办公会议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8.负责校友会动产、不动产的实物管理。

  (二)财务负责人职责:

  1.负责校友会财务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如实报告、反映校友会财务收支状况;

  4.加强会计、出纳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5.负责校友会各项资产的管理;

  6.负责审核各项开支、票据及报销凭证。

  (三)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数字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帐目。

  2.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记帐、算帐、报帐手续完备,同时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反映内容真实、清楚,数字正确,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3.编制校友会年度年度财务预算,并按要求编制各项会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4.对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算分析,为校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5.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保管办法,对会计帐目及凭证要按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四)出纳岗位职责:

  1.做好现金的日常管理及收付工作,保证现金收付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现金日记账登记。

  2.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银行存款日记帐,月末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不符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妥善保管好现金、各种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责赔偿,对于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薄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5.负责校友会工资奖金、水电费、社保等费用的支付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6.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帐面一致。

  第七条 校友会备用金最高限额10000元。

  第八条 资产管理

  (一)校友会接受资产捐赠及收取经费,必须开具校友会的有效收据。校友会接受实物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核定并报秘书处确认。

  (二)校友会现金经费必须存放在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校友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会计、出纳印章由会计、出纳分别保管。收取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交存银行,准确记账,不得坐支现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九条 校友会经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精打细算,严格审批。其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根据工作安排,召集校友会有关工作会议的开支;

  (二)活动费:由校友会组织的会员参加的活动经费开支;

  (三)日常工作费:校友会常设机构的日常运行、办公经费支出及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

  (四)差旅交通费:经校友会批准的外出考察、学习、参加会议等差旅费支出;

  (五)招待费:校友会邀请外省校友会及有关人员的招待费。


第三章  报销制度


  第十条 经办人员所报销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是符合财务制度、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票据。

  第十一条 各项费用支出、票据及报销票据必须严格履行本办法的费用支出审批制度,并经校友会指定的财务负责人按规定程序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的发票或收据背面须由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审核、签字,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实物验收证明人签字。

  第十三条 时间不清、用途不明、单据印章模糊的票据不得报销。


           第四章  费用支出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校友会建立支出限额逐级审批制度。

  (一)支出、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办理;

  (二)支出、报销金额在2000元~5000元的由会长审批办理;

  (三)支出、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申请后开支的原则,特殊情况除外。未经请示发生的开支项目,秘书处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第五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秘书处每季度在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网站上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校友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友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

  201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