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中科技大学长沙校友会。
(英文译名Changsha aluminum association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条 本会为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华中科技大学毕业并在长沙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校友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华中科技大学“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风。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在长沙的校友之间相互交流,合作以及与母校之间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交流学术,沟通信息,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促进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发展服务,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长沙市教育局和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G3栋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互帮互助;
(二)搭建校友之间沟通交流的快捷平台,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帮助;
(三)促进华中科技大学与湖南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对接,吸引华中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来湖南工作,努力将华中科技大学及其校友的优秀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促进湖南经济社会发展;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建立网站,编辑和出版校友会刊物,以联络感情,丰富生活,宣传校友成就,了解母校动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凡在华中科技大学学习、工作过的校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经3名会员推荐,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秘书处审查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二)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华中科技大学的声誉;
(四)完成本会协商分工确定的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审议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由入会的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含正、副会长)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决定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秘书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修改、解释本会章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含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活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每人每年1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长沙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长沙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终止后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沙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长沙市教育局及长沙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长沙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沙市教育局和长沙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长沙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华中科技大学校友总会备案。